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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实施程序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实施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财政部、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出台的相关法规、规章和制度,结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具体实施程序。
一、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财政部和北京市财政局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在管采分离的基础上进行规范化管理,依法加强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程序的监督管理职能,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发挥政府采购制度的政策功能。
二、政府采购范围
1、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将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制订的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发布开发区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各部门以此作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列入预算或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并且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项目,符合开发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程序实施采购。
3、工程采购按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北京市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采购[2004]1723号)文件执行。
三、政府采购项目立项程序
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代理机构及采购人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政府采购的采购人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管委各独立预算部门,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独立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政府采购的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中心,在法定的权限内,受托依法开展集中采购活动;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具有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由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公布。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采购办是开发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开发区政府采购管理的制度、办法;审批采购方式;监督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受理开发区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的投诉;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等。
2、立项程序
各预算单位应在开发区年度预算批复后两个月内,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指标完成当年政府采购的立项工作。因调整工作计划而发生的新增政府采购项目,应在追加预算指标批复下达后的一周内,完成政府采购立项工作。
项目的采购预算不得超过预算指标批复的额度,立项后不得再随意调整和变更项目。
3、采购人到开发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办理立项手续。立项须填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立项表一,提供资料包括:采购部门、采购项目名称、技术指标要求和其他具体需求、货物或服务的供应时间、采购资金来源名称、采购预算金额、采购方式、采购代理机构,必要时采购人还应提供项目批复文件复印件。
按照《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如需采用除公开招标之外的其他采购方式,写明原因;按照《采购法》和《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要求》等相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如需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招标,写明所选具有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名称。
立项表须根据相关财政财务规定由采购项目所在部门负责领导签署并加盖公章。
4、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禁止指定品牌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采购[2004]1146号)文件规定,采购人立项时禁止指定产品或产品主要部件品牌,禁止采取以特定产品的技术指标作为编制采购文件的依据等方式间接指定品牌。除单一来源采购外禁止指定供应商。
四、政府采购立项审批
1、开发区政府采购办公室依法审批采购方式。无特殊需求或原因,原则上都要以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
2、开发区财政局各业务科室对项目的预算指标进行审核。
3、对资料提供真实、齐全的立项申请,采购办在3日内审核完毕,经政府采购领导小组领导批准后,确定的政府采购项目,按项目向采购人发《批复函》。
4、采购单位必须按照《批复函》的各项要求规范操作,及时与集中采购机构或中介机构签署《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代理协议》(范本),并报开发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
五、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
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按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的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体、按规定格式和要求公告政府采购信息。
2、采购代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编写招标采购文件。
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按照《批复函》的要求,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实施采购程序。
专家抽取工作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财采购[2004]2091号)文件规定执行。
4、按照《关于北京市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结果确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确定政府采购结果,并公告。
5、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代理协议、采购结果报告、采购人书面确认函、中标通知书报开发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
采购结果报告应与项目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复印件一并装订成册备案。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例如:招标采购文件发售签字记录、招标采购文件变更发售签字记录、供应商投标签字记录、评审小组成员签到记录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标小组评标记录、评估报告、定标文件、质疑答复等全部履行采购程序的记录。
6、采购人依政府采购结果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7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开发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
六、政府采购项目结算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项目结算按照《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实施办法》(京技管字[2000]第2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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