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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项目名称:设立代理记帐机构或企业增设代理记帐营业项目审批(审批类)
审批项目依据:财政部《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94]财会字24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代理记帐管理实施细则》(京财会[1996]504号)和《关于将“北京市代理记帐行政审批”工作下放至区县财政局的通知》(京财会[2003]1861号)
审批条件:《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理》第三条、《北京市代理记帐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申办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设立代理记帐机构的申请书或申请增设代理记帐业务项目的申请书。申请书要求用A4纸正式打印,申请书落款要注明申请企业名称或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的企业预准名称。(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将“北京市代理记帐行政审批”工作下放至区县财政局的通知》京财会[2003]1861号)。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依据同上)
3、企业法定代表人简历1份、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依据同上)。
4、企业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为开展代理记帐业务和保证本企业正常经营活动所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据同上)。
5、企业代理记帐工作规范(记帐规则),(依据同上)。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批件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依据同上)。
7、从事代理记帐人员岗位分工情况资料,(依据同上)。
8、任职人员的《会计职称证》、《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依据同上)。
9、办公地点及有关办公设备情况资料,(依据同上)。
本岗位责任人:会计管理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行政审批项目受理通知书》给予申办人;并填写《开发区财政局行政审批项目处理单》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初审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即时填写《北京市开发区财政局行政审批项目补充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即时。
二、初审
标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会计管理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开发区财政局行政审批项目处理单》,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在《开发区财政局行政审批项目处理单》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初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会计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在《开发区财政局行政审批项目处理单》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主管局长。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初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在《开发区财政局行政审批项目处理单》上由主管局长签署审定意见后,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五、告知
标准:
1、及时、准确的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2、留存归档的审批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负责人:会计科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整理审批材料并归档。
对于审定通过的,督促办公室制作公文,通知申办人领取。
对不予批准的,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行政审批项目不予批准通知书》的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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